在昨起召开的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二审。针对之前备受争议的打多胞胎针、赴港产子等问题,修改稿禁止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明确境外超生按超生处理。此外,修改稿还提出,深圳拟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严禁打多胞胎针、 吃多仔丸
【法规条文】提交审议的修改稿新增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开展服务,并严禁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专家解读】
生殖技术滥用风险高
如何既能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又能达到多子的目的?不少人打起了辅助生殖技术的主意。在征求意见中,就有不少市民反映称,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既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本意,也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明确规定,参考了卫生部关于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且征求了省人口计生委的意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不仅违反了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计生目标,同时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较高,也对胎儿的健康成长带来影响,故在法规中加以规范。
2焦点
赴港生二胎视为“超生”
【法规条文】《草案》稿并没对赴港生子是否属超生进行明确界定。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则拟将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化、法定化,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专家解读】
赴港产子对他人不公
“在香港生完孩子,还不是照样回到深圳占用资源,凭什么他们不需要罚款?”曾因生二胎而被罚款的市民汪女士有点愤愤不平。其实,在征求意见中,许多市民就对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子女的情况反映强烈,认为极大地破坏了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和社会公平。而据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统计,因深圳毗邻香港,我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
到底有多少人赴港生子?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内地孕妇赴香港产子从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双非”(即父母双方均为非香港居民的内地居民)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占到25%,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虽不在深圳入户,但与我市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等待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对赴港生二胎明确为“超生”,是因为我市户籍居民为规避计划生育管理到境外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呈蔓延态势,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内地超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
3焦点
晚育者奖励假 由30天变15天
【法规条文】《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修改稿则改为,晚婚晚育者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护假。
【专家解读】
假期过长增加企业负担
记者了解到,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市民就来电或者顶帖要求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假期或者相关的奖励。《草案》顺应民意,规定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但这一规定刚出,不少企业便大喊“负担太重”。在随后的分组审议上,委员们也纷纷指出,增加假期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事实上,晚婚晚育奖励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全国各地都对执行晚婚晚育的公民给予增加婚假和产假的奖励,仅是时间上存在差异,有的是增加婚假20天(如安徽省),有的是增加10天婚假(如广东省)。
据了解,虽然对增加奖励假期的群众呼声强烈,但考虑到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长远来看也可能损害群众的利益。最后综合考虑,将奖励假期有所压缩。
4焦点
租房给超生人员 不再罚二千
【法规条文】《草案》稿规定,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而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仅要求出租屋管理人或者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所在地街道计生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专家解读】
核查租客计生证明并非业主责任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不少委员认为,“罚款二千”的相关规定加重了出租屋业主的责任,推卸了政府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也不宜因超生而剥夺公民的居住权利。事实上,许多市民也认为,出租屋业主既没有权力去核查租客的计生证明,也没有能力判断租客是否超生,规定无法执行。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均要求出租屋业主所负的责任仅为报告和配合的责任,如果出现不配合等情况,处理机关应当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且没有要求业主核查承租人的计生情况的要求,故将“罚款二千”的内容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