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权精神,西方国家大多禁止私自堕胎,认为堕胎等于谋杀,除非证明孕妇确实患有精神病等不适宜生育的疾病,方能在医院进行堕胎手术。但是,此项硬性规定却因为不能灵活变通而生生让一位31岁的孕妇死在了医院里。
据香港《文汇报》16日报道,居于爱尔兰的31岁印度裔孕妇哈拉帕纳法上月因小腹剧烈疼痛而求医,医生诊断她有小产迹象,但院方以胎儿尚有心跳为理由,拒绝为已经怀孕17周的哈拉帕纳法堕胎。哈拉帕纳法因此事,健康状况急转直下,3日后胎儿在腹中死亡,而她本人也不幸在医院去世。
爱尔兰总理得知这件事情后,感叹这是一个“悲剧”。死者的丈夫表示,哈拉帕纳法在得知胎儿不保的情况后,曾要求院方为她堕胎,但医生以胎儿尚有心跳为由拒绝。死者的母亲则斥责医生“为了4个月大的胎儿,杀死了31岁的女儿”。
根据爱尔兰现行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堕胎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但在1992年的一宗类似案例中,最高法院同意,若继续怀孕确实会危及孕妇的生命的情况下,孕妇堕胎合法。但其后的5届政府均拒绝以此案例为判例,为有相似情况的孕妇破例,而医院为免误踩禁区,通常一律拒绝为女性进行堕胎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