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漠视的劳动法:加班变值班 怀孕先申请
又到“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
“加班”变“值班”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
少缴、漏缴社保金公司称因职工流动频
【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本属于我们的"救命钱"不见了。”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试用期员工用工季节性差异大、流动性强。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领导权力扩张不当 女职工怀孕要“申请”
【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
【专家点评】甘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霞德:生育权是女职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以任何的 “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的生育、休产假和哺乳的权利,都是不当的。说白了一些单位的领导不懂法、不守法,人为将单位权力进行了不适当扩张。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权力监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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