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先后拐卖5名儿童 竟然称出于好心

人贩子先后拐卖5名儿童 竟然称出于好心

从2005年9月到2011年5月,张某、耿某、杨某等人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多次往返浙江、安徽、广西、江苏等地,采取收买、中转、贩卖等方式拐卖5名儿童,从中获利。6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起影响恶劣的拐卖儿童案后,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耿某、杨某三人十年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到10000元不等。

  2011年5月,经37岁的妇女杨某安排,游某(另案处理)从广西省合浦县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左某夫妇所生的一名女婴购买到浙江省湖州市交给杨某。后杨某欲将该女婴加价贩卖给他人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结果杨某供述了拐卖婴儿的犯罪事实。杨某在主动交代这起案件事实的同时,她还主动交代了其在2010年5至6月份参与拐卖另一起男婴的事。随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最终先后将张某、耿某等人抓获归案。

  归案后,张某三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查,三人中,张某、杨某二人系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民,自小认识,均为小学文化程度,耿某系江苏省新沂市农民,文盲。三人平均年龄为46岁,其中最年长的为57岁,最小的为37岁。

  其中,张某早在2005年就做起了“人贩子”。当年9月间,他在浙江省德清县某镇将何某所生的一名男婴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新沂市的王某夫妇。而耿某则在2008年初从浙江省湖州市将一名女婴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新沂市的朱某夫妇,但时间不长,朱某夫妇发现该女婴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便退回给了耿某,耿某称会再给他们抱一个孩子来。果然在同年8月,耿某再次到浙江省湖州市将杨某某所生的一名女婴抱来,然后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朱某这对夫妻。

  此后几年时间里,张某、耿某均未再作案。但到了2011年,他们又重新拾起了老行当。因张某以前就通过耿某的丈夫认识了耿某,这次,他们俩成了搭档。2011年4月,张某给耿某打去电话说,如果有人想抱养孩子,就告诉他,他有门路。耿某果然上心,很快就联系上了想要孩子的新沂市贺某夫妇。之后,张某和耿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德清县某镇,将熊某(另案处理)亲戚陶某所生的一名男婴,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贺某夫妇。

  就这样,在2005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张某、耿某、杨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在浙江、安徽、广西等地,先后将他人出卖或不愿抚养的儿童5名予以贩卖。在作案次数上,张某参与作案3起,贩卖儿童3名;耿某、杨某各参与作案2起,分别贩卖儿童2名。

  庭审中,耿某称落网之前她根本不知道联系买卖儿童是犯法的事情,其一直认为“这是在替人家延续香火,是出于好心帮乡亲的忙”。而其他几个被告人所持观点也与耿某相似,他们声称并不知道这是在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耿某、杨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耿某、杨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杨某有期徒刑各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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