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与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获刑7年
17岁少年偷尝禁果被判7年
1994年出生的吴东是哈尔滨人,平日喜欢上网聊天。2010年7月份,17岁的他在网上认识了13岁的欣欣,吴东得知欣欣是一所中学初一的学生,两人聊得很投机。在一次视频聊天中,吴东一直称赞欣欣是个可爱美丽的女孩,自己很喜欢,表示想让欣欣做他的女朋友。“我会照顾你一辈子,相信我!”听见吴东信誓旦旦的表白,涉世未深的欣欣同意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每周都会一起出去玩,在一次约会时,吴东将欣欣带到了旅店,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在吴东看来,男女朋友间做这样的事情是“正常的”也是“必须得”,情到深处时,欣欣甚至还向家人谎称去同学家住而与吴东在一起过夜。
由于欣欣频繁晚上不在家住,引起了母亲的怀疑,得知女儿恋爱的情况后,欣欣的母亲找到吴东明确反对两个人继续交往,并警告吴东不许再找欣欣否则就报警。吴东和欣欣并没有因此分手,两人还偷偷摸摸地来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亲得知吴东还是和女儿来往就报了警。吴东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东不服:“我们是自由恋爱,双方是自愿的,凭什么说我是强奸?”
未成年人“强奸”应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强奸罪"不该一刀切!”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女孩家长知道自己孩子受到侵害后,都会认为自己女儿“吃了亏”将男孩告上法庭,这使得强奸罪名成立。但是,对于男方来讲,未免“冤枉”了。他认为,现在幼女的过早成熟,在不看身份证的前提下无法判断幼女到底多大年龄。在法律上也规定了“明知”与“不明知”的区别,但具体办案中却往往无法确定是否“明知”与“不明知”。所以,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原则上也都会选则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剥夺了男方“不明知”的情况。另外,也会让一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孩,在早恋中一旦遇到问题发生矛盾时就会挥起“强奸幼女”这把“尚方宝剑”。王律师认为,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女孩应洁身自爱保护自己
“"强奸幼女"男方难辞其咎,但女孩儿也应该洁身自爱。”哈尔滨社会科学院院长鲍海春说,如今频频发生“强奸幼女”案,一方面来自网络和影视作品某种程度上的诱惑、暗示,使未成年人渴望“谈恋爱”、过早的发生“性关系”;其次,社会环境对这种现象司空见惯,也没有给未成年人建立明确的是非观,从某种程度上有些放任自流的倾向,导致了事情的发生。
鲍海春认为,此事应该及早引起社会重视,首先,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观念的认识;其次,法律应对其性行为的约束加强教育,潜移默化的从生活中树立健康的恋爱观、道德观;第三,大多数家庭对于“性”都避而不谈,让孩子对其充满好奇。家长应该对未成年子女引导教育,尤其女孩更应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鲍海春说,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是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前提。对于这些案例,女孩们也应负起责任,洁身自爱,懂得拒绝,保护好自己。(为保护未成年人,本文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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