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第二胎也要经过批准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第二胎也要经过批准
宁波有对夫妻因违反国家政策生育子女,逾期仍拒缴纳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向法院申请对这名夫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昨日,江东区法院法官表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第二胎也要经过批准。

  小郑和小郭都是宁波人,又都是独生子女。5年前,两人结了婚,并在婚后第2年生下第1个儿子。夫妻俩觉得,1个孩子比较孤独,还想再生个孩子。

  今年年初,夫妻俩又顺利产下一男婴,全家上下乐翻了天。可是没高兴多久,就有几名计生人员上门,调查他们夫妻俩的生育情况。

  当得知夫妇俩生育了第二胎的情况后,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他们在生孩子前一直没有来办手续。

  今年4月底,夫妻俩收到了江东区计生局发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上说,由于他们生第二胎没经过批准,要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多元。夫妻俩认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既然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那就不需再缴纳7万多元社会抚养费。见小郑和小郭对此置之不理,江东区计生局再次向夫妇俩发出了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催告书。可是,强硬的小郑夫妇俩依旧没有主动去缴纳相关费用。

  8月初,江东区计生局向法院申请对这名夫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9月初,法院经过审查准予强制执行。

  江东区人民法院陈法官称,像小郑和小郭这样符合条件却没经过批准的,是要按所在区域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而如果是不符合条件却生育了第二胎的,则要按2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规详解 社会抚养费

  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想要生第二胎的夫妻需要先提出申请,计生部门将根据申请审查他们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如果符合即予以批准,整个过程前后并不需要花太多时间。

  在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超生一个孩子,至少要缴纳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多个孩子,还要乘以超生子女数的倍数。根据规定,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还要对超生者进行行政处罚,即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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